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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夫妻债务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研究的尚不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去,民事交易活动频繁,夫妻为了各自或共同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理财、负债消费等活动,负债现象十分普遍,夫妻债务问题也日益复杂多样。债务金额大,负债偿还期限长,是当前婚姻债务的共同特点。我国婚姻立法中关于夫妻债务问题主要规定在离婚一章中,而且规定的过于原则,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虽然对夫妻债务的性质及清偿进行了规范,但是仍然囿于离婚时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责任,有欠系统和完备,不利于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在实践中用来处理债务问题。夫妻债务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也关系到与夫妻进行民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我国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中较多关注夫妻财产的静态权属,长期以来忽略了夫妻财产的动态规范,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处理更未提供基本行为规则,造成了涉及婚姻财产的民事交易往往会损害第三人利益,债权人的交易安全不能得到维护,无形中阻碍了交易的发展。 本文将围绕着对夫妻债务制度的理性思考,在对夫妻债务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的基础上,着重对夫妻债务制度在保护夫妻财产利益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发展方面的价值进行分析论证,并以此为出发点,结合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规范进行价值定位分析和制度探究,以期对我国未来建立比较完善的夫妻债务制度尽绵薄之力。 论文由前言及随后的四个部分构成。 论文第一部分对夫妻债务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首先探讨夫妻债务制度的作为身份之债的特殊性质。从夫妻债务与民法一般意义之债务相比较入手,论证夫妻债务身份关系上的特殊性、意思自治程度受到限制以及效力后果上的特殊性。其次,探讨夫妻债务制度的内容归属。从夫妻债务与夫妻财产制彼此的关系入手,对二者规范的内容进行分析,论证夫妻财产是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的共同体,夫妻债务应当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论证了夫妻债务制度的内容受制于夫妻财产制类型。 论文第二部分是对夫妻债务制度的价值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