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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居不下,债务规模迅速扩大,企业债务负担持续增加。在日益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和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的背景下,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加剧,甚至出现一定程度的债务风险。2016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和《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鼓励企业进行市场化债转股以期降低企业杠杆率。将市场化债转股引入破产重整程序是一项创新的选择,促进了企业破产重整方式的多样性。目前,在我国已有不少企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进行市场化债转股,但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债转股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本文行文过程中,对债转股相关理论及方案设计进行了梳理,提出了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实施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对应的解决建议,以期从实践角度出发,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顺利实施予以一定的帮助。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破产重整制度与债转股的基本理论,包括二者的概念、意义以及本轮市场化债转股的新特点。其次,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讨论破产重整中选择债转股的意义。第二部分则就企业破产重整债转股方案设计上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整理,包括理清破产重整债转股的法律性质,明确转股企业的条件及范围,确定债转股的定价问题及控制转股后股东人数等,从而保证债转股方案的可行性及实施效果。第三部分整理了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并重点分析了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实施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首先,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我国现有立法对其进行债转股作了诸多限制,导致商业银行对于实施债转股缺乏积极性;其次,转股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中小股东难以参与公司治理。此外,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方案的强制批准也存在着异议债权人权利救济渠道缺失等问题,可能损害部分债权人的利益。第四,转股后股权退出存在一定风险。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推进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有序进行。首先,要规范银行参与债转股的行为,可以允许银行直接持股,但应适当限制持股比例,从而有利于银行更好实现债权。其次,要完善累积投票制度,帮助中小股东选举代表其利益的董事,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法院要审慎适用强制批准权,同时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设置异议利害关系人的救济程序等,以保护异议利害关系人权益不受侵害。最后,要完善股权退出机制,包括针对债务企业的不同性质,设置不同的股权退出方案,保障退出渠道的畅通无阻。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市场化债转股,不仅有利于解决当前的经济困境,而且对于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繁荣发展大有裨益。而且,债转股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运用丰富了破产重整的实施方式、有效促进企业积极稳妥降低杠杆率,推动企业走向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