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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一带一路”构想,该倡议一经提出,迅速得到了全球化范围内的高度认可与关注。“一带一路”合作倡议提出至今,沿线国家及地区因商事贸易、投融资行为等频频发生商事矛盾,急需对相关问题进行法律方面的防范与规避。文章对“一带一路”倡议下涉外商事法律服务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争端解决方式上。“一带一路”贯穿欧亚大陆,沿线众多国家及地区,不同国家及地区间经济文化、宗教信仰、法律法规及商事活动等多元化发展,各具特色。如此纷繁复杂的国际大背景下很难利用传统的诉讼、国际仲裁或国际调解等单一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对多元化的需求。为顺利解决该问题,建立能够专门为“一带一路”服务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国家相关机关也在制度方面对该机制进行了支持,于2018年发布《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指出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下不完善的地方,并提出对诉讼、仲裁、调解制度的有机结合,培养适合“一带一路”发展的争端解决方式,满足“一带一路”倡议下各方当事人不同的需求。文章将在《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解读,分析“一带一路”下国际商事诉讼制度、商事仲裁制度和国际商事调解制度。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都是以诉讼、仲裁、调解三位一体为核心,“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争端解决机制也不例外。首先分析的是诉讼制度。“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民商事诉讼制度因为在该大背景下面临的首要问题及时管辖权确定,文章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发掘“一带一路”倡议下诉讼难的根源所在,并引进国际社会上现有的能够促进诉讼方式在国家间流通的国际商事法庭制度,融合诉讼与仲裁的优势,弥补诉讼制度的硬件不足问题;同时强调不方便法院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促进“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商事诉讼制度和国际诉讼制度的结合。其次发掘的是仲裁制度,“一带一路”下的国际商事仲裁因其高效中立在当前国际背景下是涉外纠纷解决的首要选择,但时代的快速发展及国内社会的制度缺失使得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为“一带一路”服务的进程中出现很多问题,文章将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运行及制度层面进行分析并解答并制定相应的策略,实现仲裁制度与国际社会的接轨,从而达到完善“一带一路”下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目的。最后,文章还对“一带一路”下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进行了探索,“一带一路”下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属于我国独创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在运用到“一带一路”的过程中因背景的差异也显示出不同的问题,文章从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合理性分析、当下所面对的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解读,寻找最适合“一带一路”发展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三种争端解决方式齐头并进,相互配合协调,各自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发挥自己的优势,以达到为该倡议顺利推进保驾护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