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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人民警察承载了全社会很高的期望值,我国的人L心警察是和平时期为公众利益牺牲最多的一个群体。监狱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罚的执行者,担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艰巨任务。长期以来,监狱人民警察因其行业的特殊性和历史原因,大多战斗在远离城市的边远地区,默默无闻,守卫着“火山口”、“炸药库”,用青春、健康甚至鲜血乃至生命履行着使命,为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我国在作为监管对象的罪犯权益保障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在监狱人民警察的权益和保障方面的研究还相对比较落后,在立法和制度层面出现义务性、禁止性的要求多,而权利性、保障性的要求较少的现状。监狱人民警察在依法行使职权时,执法活动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个人正当权益不容侵犯。现实中,由于我国监狱人民警察个人权益保障在立法、维权机制和救济途径等方面的不完善,使得监狱人民警察的个人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押犯构成的急剧变化,法治环境和执法理念滞后,权力规制的空白,罪犯过度维权等多重因素的影,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力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严重影响着刑罚的依法实施,弱化了监狱刑罚执行的严厉性和权威性。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在分析监狱人民警察个人权益和执法权力内容的基础上,重点介绍了在现实中监狱人民警察生命健康权、劳动休息权等个人权益受侵害的和执法权力陷入困境等的现状,分析和探讨其保障不力的原因,借鉴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及司法实践中的有益经验,提出要保障监狱人民警察个人权益和执法权力相结合,双管齐下、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从保障性立法、建立社会支持系统、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和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等方而进行完善,才能实现最佳的综合保障效益,有效地保障监狱人民警察的个人权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