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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实践。作为一种证据知悉的方法,证据开示实现了控辩双方诉讼能力的平等对抗,保障了庭审得以公正高效地进行。近些年来,随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逐渐融合与相互借鉴,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已受到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充分关注和高度认可。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2007年《律师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证据开示制度,证据知悉是通过辩护人阅卷的方式实现的,但类似证据开示的规定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不仅扩大了证据知悉的范围,而且要求辩方负有展示证据的义务,庭前会议制度也为刑事证据开示提供了程序载体,这标志着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的初步确立。而同时,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缺乏可操作性,各地证据开示做法不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混乱,这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论述的对象是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分四个部分对该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提出构想。
第一部分以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介绍了证据开示制度的历史沿革,详细分析证据开示制度的功能,并对比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与辩护人阅卷制度。
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考察,阐述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国际法上的体现,并对英国、美国、日本、德国四个典型证据开示国家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作了说明。通过比较分析,为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具体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第三部分梳理了我国刑事诉讼关于辩护人阅卷制度的改革进程,详细论证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得以在我国初步确立的背景及过程,并指出其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具体构想。首先申明了证据开示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接着指出制度完善的具体内容,包括开示的主体、开示范围、程序性问题等,最后对证据开示保障性机制的构建提出了设想。
第一部分以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介绍了证据开示制度的历史沿革,详细分析证据开示制度的功能,并对比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与辩护人阅卷制度。
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考察,阐述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国际法上的体现,并对英国、美国、日本、德国四个典型证据开示国家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作了说明。通过比较分析,为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具体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第三部分梳理了我国刑事诉讼关于辩护人阅卷制度的改革进程,详细论证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得以在我国初步确立的背景及过程,并指出其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具体构想。首先申明了证据开示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接着指出制度完善的具体内容,包括开示的主体、开示范围、程序性问题等,最后对证据开示保障性机制的构建提出了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