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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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受监护人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关注。监护不当、监护缺位、监护人侵权等,既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又不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国家发展。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以弥补监护制度的不足,对营造良好的未成年人监护法制环境至关重要。本文以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为研究对象,利用实证研究法,系统全面地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现状,探讨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完善该制度提供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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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受监护人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关注。监护不当、监护缺位、监护人侵权等,既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又不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国家发展。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以弥补监护制度的不足,对营造良好的未成年人监护法制环境至关重要。本文以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为研究对象,利用实证研究法,系统全面地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现状,探讨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完善该制度提供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包括三章。第一章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概述。首先,阐述其涵义及域外模式。大陆法系传统国家多采专门监护监督人与公权力监护监督机构并行的监督体制;英美法系传统国家不设专门监护监督人,重视社会监督。其次,论述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指导;以亲权与监护权分立为监护监督的划分基础,增强监督针对性、减少资源浪费;以国家监护理念为干预立场,为公权力介入家庭提供正当性来源。最后,梳理相关立法,指出该制度存在不成体系、规定不明、立法空白等问题。第二章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实证分析。主要基于176份相关裁判文书及50份相关事件新闻报道的实证统计结果,阐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司法和社会现状。发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存在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监护监督主体不明确、职责范围模糊、欠缺监护监督程序规则和监护监督不力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第三章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构想。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建立专门监护监督人与公权力监护监督机构并行的监督制度。设立专门监护监督人;规定民政部门为行政监督机构,法院和检察院为司法监督机构。其次,明确监护监督人的职责范围。其三,制定监护监督人设立和终止的程序规则,设立监护人阶段性报告制度和财产清单制度。其四,明确监护监督人的过错责任,使监护监督人树立较强的责任风险意识。其五,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补充机制,运用特色制度化解现存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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