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制度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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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中公民参与国家司法权力运作的一项十分具有代表性的制度。陪审制度的雏形出现极早,但其正式确立是在12世纪的英国,并在欧洲大陆完成了向参审制的转变。这一制度发展到今天,经历了兴盛、衰败又不断复兴的坎坷历程,是人类在长期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中,经过悠久的历史沉淀而留存下来的一项无比珍贵的财产。从晚清修律制定《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开始,经过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不断摸索,逐渐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而后经历了共和国成立的坎坷发展,这一制度历经百余载的发展,仍是我国司法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边区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当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雏形,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对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存在着潜移默化地影响。今天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很可能在制度最初形成之时就已经存在,所以我们回归历史,探寻制度运作的轨迹,对于我们今天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我国当代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以中国法制近现代转型为背景,以革命根据地时期作为主要的时间节点,虽然今天已经无法考证“陪审员”前面冠以“人民”具体源于何时,但革命根据地时期一些边区的法律条令中已经出现了“人民陪审”及“群众公审”等字眼,这一时期司法的“人民性”已然有迹可循,所以本文结合革命根据地时期各阶段法治建设情况和人民陪审员制度诞生的背景以及各个阶段相关的立法文件,归纳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主要职权、以及在具体案件中这一制度究竟是如何运行的,分析研究这一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建立及其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此基础上讨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政治和司法两个维度上的历史价值,它在根据地时期发挥的作用,以及特殊时期下无可避免的局限性,探寻其对当代司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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