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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宪法所确认,其始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现行宪法第四十五条对之进行了完整的规定。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的实质是国家通过社会资源再分配,对于那些没有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在生存权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使其得以维持最低生活限度。该项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国家的积极作为。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的实现,受到了国家的重视,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及其保障制度在我国发展较晚,物质帮助保障体系并未建立,阻碍了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的充分实现,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