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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是一个科技、知识和财富充分涌流的社会,也是一个风险社会。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极大地提高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一旦引发事故,将使人们罹难,社会财富流失。在道路交通事故领域,传统侵权法通过“相对性”的侵权赔偿方式来救济受害人已经不能完全实现其补偿损失的功能,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充足的救济。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强化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但也对传统侵权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则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评判制度的优劣还需以受害人是否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为基础,考虑其是否能及时的分散风险和分担损失。毕竟在事故损害领域,可以说不存在一种制度可以不依赖其他制度单独运行,建立和完善事故损害分担制度势在必行。在多种救济制度并存的情况下,有必要厘清侵权法、责任保险、社会救助基金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领域的法律适用关系及各自应发挥的作用和功能,着力解决各个救济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并对损害分担的具体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以侵权法为主线,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分担机制的沿革和现状入手,通过分析各个救济制度之间的影响和冲突,以社会风险分担理论及各个国家价值观的动态变化为基础,深入探讨多种损害救济机制体系建构和制度完善等问题。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分担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从纵向来看可分为三个阶段,从以调解为主要解决方法的第一阶段,到以交警行政执法为主导解决方法的第二阶段,再到以民事诉讼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法的第三阶段。而当前我们就处于第三阶段,从横向来看,该阶段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有三大制度,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责任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三种制度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具有各自独特的功能,三者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分担机制。第二部分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分担制度之间的冲突。以侵权法为主线,分析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对侵权法造成的冲突。责任保险与侵权法冲突主要体现在功能冲突和责任承担冲突两个方面;社会救助基金与侵权法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功能冲突、赔偿原则冲突、归责原则冲突三个方面。第三部分着重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分担制度协调之基础。主要从损害分担制度协调之前提和价值基础两方面进行论述。协调的前提是要以社会风险分担理论为基础,认清损害分担机制应实现何种目标,并明确世界各国在损害分担领域的价值观经历怎样的选择和变化,给下文如何完善我国损害分担的具体制度提供理论指导和价值基础。第四部分主要探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分担机制的完善及未来。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这三个方面,对具体制度的完善及制度之间的互动提出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