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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各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不断发展,行业发展的法制化要求不断加强。行业立法的出现既满足了行业发展的需要,同时又标志着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但是作为新的立法形式,行业立法在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作用和属性还不明确。由于我国行业立法基础理论不健全导致其效力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范的冲突现象较为严重。本文从行业立法的概念、正当性分析、行业立法效力及其冲突的界定入手,综合运用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总结归纳的方法,试图从完善立法体制、维护行业发展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角度,结合我国行业立法的特殊性,分析研究我国行业立法效力冲突的现象和因为,并对解决我国的行业立法效力冲突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笔者通过分析研究认为,我国的行业立法以国家干预为主,忽视了行业自治的作用。现有的行业立法以行政法律为主,传统政府管理的色彩十分浓厚,行业自治色彩较淡,甚至纯粹意义上的行业自治立法仍很薄弱,尚未形成与我国现有行业自治发展相适应的行业立法体系。这种行业立法的现状必然制约我国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缺乏完整、独立的立法体系,也造成了行业立法与国家法、行政法之间的混乱和冲突。行业自治组织在我国长期被排斥在行业立法主体以外,其在行业立法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另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行业立法在制定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任意性。
我国行业立法的特点导致了效力冲突表现形式的多样化,行业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行业自治组织立法与政府立法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普遍存在着立法效力的冲突问题。而且,在行业立法中层级性冲突与隐性冲突问题较为明显。究其因为,一方面是由行业特殊性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我国社会政治经济体制转型带来的。
一般而言,行业立法的出现是在行业自治得以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而出现的,西方行业立法的发展与成熟与西方国家的行业自治得以充分发展密不可分。也就是说,先有行业自治的充分发展,后有行业立法的制定与发展。然而,我国不同于西方社会,我国的行业自治组织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主动向社会放权和分权的产物,行业立法不是在行业自治得以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出现的,而是在政府权力的社会化以及政府与社会逐步分离的过程中出现的。这样就必然导致我国的行业自治与行业立法的发展十分缓慢,行业立法中的自治立法范围和授权立法范围也不明确。所以说社会转型期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是造成我国行业立法效力冲突的主要因为。另外,我国行业立法的立法理论还不完善,立法技术有待提高,制度层面的监督机制尚未建立,所有这些因素也是造成我国行业立法效力冲突问题的不可忽视的因为。本文以我国民用航空业的立法现状为例,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总结我国行业立法效力冲突的现象,并对导致其产生的因为进行理论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有一定建设性意义的解决方案。认为解决我国行业立法效力冲突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树立行业自治意识和深化体制改革。具体说,首先,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立法的相关制度。明确制定行业立法应当遵守法律保留、监督审查等基本原则。建立行业立法的批准备案制度。大力扶植和培育行业自治组织,完善行业自治组织制度。构建外部统一、内部多层次的行业立法体系。其次,树立行业自治的意识。行业立法是行业自治发展的结果,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行业自治的意识。明确行业立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行业自治的发展有利于实现我国的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行业自治是行业立法的现实基础。肯定行业自治组织在我国行业自治中的主体地位,行业自治组织既是我国行业立法的主体,同时又是行业自治的主体。最后,深化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政企分开。一切问题都是改革带来的,一切问题都应在改革中解决。我国行业立法的效力冲突问题是我国政治经济体制转型带来的,应当通过进一步深化我国的立法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企分开,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