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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抗辩制度是反垄断法中一项较为重要的制度,较长时期以来人们对于效率抗辩中效率的标准问题存在争议,对于效率的证明也颇多质疑。本文针对这两个问题展开论述,并尝试对我国效率抗辩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些建议。 本文的第一章介绍了威廉森提出效率抗辩的理论基础:单纯权衡模型。虽然该模型存有缺陷并遭致不少批评,但是效率的重要性却被人们所认可了。在效率抗辩的概念上仍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本文在比较的基础上,对效率抗辩的概念作了界定,并随之对效率的种类进行了介绍。本文还对效率抗辩制度在欧美国家的发展作了一个回顾。效率抗辩在欧美国家的发展轨迹说明效率抗辩—路走来并不平坦,但总的趋势还是承认效率抗辩的存在。 第二章论述了效率抗辩中效率的福利标准问题。这些福利标准主要包括价格标准、消费者福利标准、希尔斯顿标准、有权重的福利标准及总福利标准。建立了效率抗辩制度的国家采用的福利标准不尽相同,但大多采用消费者福利标准。在应采用何种福利标准更理想这个问题上,政府和经济学家的意见相左。通过对这两种意见的分析,本文赞同在效率抗辩中采用总福利标准,即在效率抗辩中不应要求合并所产生的效率须传导致消费者。 第三章对效率抗辩的证明问题进行了论述。效率抗辩一直以来争议不断,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对其证明的困难性。本文着重对于效率须为合并所独有的及合并所产生的效率须大于反竞争效果这两点的证明进行了论述。 本文的最后一章首先阐述了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是否存在效率抗辩制度目前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我国尚未建立效率抗辩制度。本文也介绍了我国实践中审查机构对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审查时的做法。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效率抗辩制度,并对此提出了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