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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已经步入公司治理改革新阶段,如何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监督机制是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面对的难题。公司治理监督机制薄弱的情况下,财务舞弊事件不断滋生。本文主要以博元投资财务舞弊案为研究对象,结合现有研究与理论基础,以公司治理监督职能为研究视角,力求对博元投资财务舞弊案进行深入剖析,旨在提出完善公司治理监督职能的主要路径。国内外对财务舞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成因、识别和治理上。不同于以往的研究,本文的研究主要从公司治理的监督职能入手,去探索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监督职能才能达到权力的相互制衡进一步有效的预防财务舞弊。具体说来,本文首先论证博元投资财务舞弊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公司治理监督职能存在缺陷,然后进一步对公司治理监督缺陷的主要表现进行分析,其主要表现在股东大会决策机制失效、董事会失职、监事会形同虚设以及事务所监督流于形式。接下来,从四个维度分析公司治理监督缺陷产生的原因,包括不愿监督、不能监督、不肯监督以及不必监督。最后,基于前文的分析提出具体的改善建议。本文认为,博元投资内部董事会监督机制、独立董事监督机制、监事会监督机制、股东监督机制以及外部事务所监督机制都存在缺陷。研究指出,完善的治理监督机制有助于对管理者的行为产生监督和约束,从而避免管理者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去增加私人收益。因此,公司应该强化股东大会职能、强调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加强监督部门独立性、落实监督制度、完善事务所聘用机制,确保公司治理监督职能发挥,防范财务舞弊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