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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范围界定以及如何清偿等问题上存在着很多立法不足。出于对法的价值一一正义与公平的追求,以及对不同主体利益的兼顾和平衡,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进一步研究也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司法审判中大量夫妻债务纠纷引发了学术界对此问题的讨论,本文也将围绕我国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展开讨论。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有四部分内容。引言部分是对本文所涉及的夫妻债务范围和研究夫妻共同债务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的概括论述,并明确了我国在夫妻债务方面的立法现状。本文的第一部分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并非传统观点的只存在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前为了筹办婚姻或婚后生活的需要所负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及生产经营等活动所负的债务。然后更深入一步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进行了分析:产生时间的不特定性、义务主体的复杂性、发生原因的多样性、义务主体的连带性,使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得以更加明确。本文第二部分研究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作为一项夫妻财产制度,其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以及在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其他财产制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着重阐述了我国法定财产制下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和它的不足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中债务性质的认定;分析了在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分。本文第三部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展开论述,首先提出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责任的规定,然后对夫妻共同债务责任的性质予以定性: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此债务也是一种对外责任,接下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共同债务清偿之后由于连带责任的性质,在夫妻之间就产生了清偿共同债务后的追偿问题。夫妻双方内部相互之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契约另有约定的,应当平均分担义务。本文第四部分则针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中的缺陷和司法中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立法中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规定的不合理。2、离婚案件中对共同债务的判决违反了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表现在:1、容易出现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利用债务侵吞另一方财产的状况,另一方举证困难。2、审判中对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所产生的债务定性不准。通过对问题的逐一分析及前文理论的阐述,笔者提出相应的一些浅薄的想法和建议:1、准确定位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及其界限。2、修改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规定。3、完善与夫妻债务制度密切相关的夫妻财产制度。4、对债务人配偶的利益予以必要的保护。5、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6、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完善。通过以上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具体构建,从而促进我国立法对其缺陷的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