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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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实现和保障社会安全是法律的主要任务和价值追求。现实社会中,随着人类活动的日益频繁,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不确定因素引发的危险时常威胁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针对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的商场、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或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公共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同通过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赔解释》),该解释第6条吸收了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首次明确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使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有了初步的依据,凸显了现代司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由于我国立法刚刚起步研究这一问题,有些方面还有待完善。本文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试图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关注,以在立法上更加完善。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八部分,共计三万余字。 前言部分主要阐明了本文的选题目的,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案件的深入研究是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第一章分别从历史的角度和比较法的角度,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形成和发展作了初步考察,同时提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第二章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危险控制理论、危险责任理论等六种理论; 第三章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及其内容进行了探讨; 第四章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并将其界定为侵权法上的法定义务; 第五章研究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件的归责原则问题,提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认定的方法上宜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 第六章坚持传统的四要件说,但也指出了过错和违法性的判断标准的趋同,并着重分析了因果关系的判断; 第七章着重介绍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两种责任形式,——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并对补充责任提出质疑,认为应以连带责任替之。 最后笔者针对现行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同时对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的发展作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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