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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该条规定就意味着犯罪预备在我国是一种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而预备行为实行化是指立法机关为了对抗风险、强化预防犯罪的发生,将某些特定的重大犯罪的预备行为拟制为实行行为予以对待,并将该犯罪的具体罪状和法定刑配置规定在刑法分则条文中,通过这种刑事立法上的操作方式对特定预备行为单独进行处罚。立法者通过立法的方式将犯罪预备行为拟制为实行行为,事实上加重了对预备行为的处罚,因此引起了学者们的争论,而争论最大的是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根据和范围问题。这也是预备行为实行化中最重要的问题。对这两大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为我国的预备行为实行化提供合理性根据,并科学划定预备行为实行化的范围,是刑法研究者应作的努力。全文约3.5万字,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分为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概述,主要简述了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以及预备行为实行化与刑法前置化的概念及其区分。通过对犯罪预备的内涵的阐释,对犯罪预备与预备行为、预备犯的概念进行区分,得出我国刑法对预备行为处罚是具有合理性的结论;就目前学界对实行行为及其着手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对比,为引出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概念做好铺垫,然后提出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概念,并阐述其不是刑法前置化的理由。第二部分阐述了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根据,此部分也是文章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主要从现实与理论两个不同的角度阐述了预备行为实行化的合理根据。从现实的需要出发,危险社会的现实存在要求刑法给予有效规制,民众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提升是预备行为实行化存在的必要条件。从理论角度来看,风险社会时代的来临加速了预防性刑法的发展,为了抵御未知的风险,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国家更倾向于采用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方式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网络犯罪等高风险犯罪。集体法益理论从法益的角度为预备行为实行化提供合理的根据,国家重视对集体法益的保护,采用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方式保护集体法益相对于其他方式更加直接有效。美国刑法哲学家乔尔?范伯格提出的对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某些危险性行为,需要刑法进行规制,为预备行为实行化提供了合理的理论根据。第三部分划定了预备行为实行化的范围,这是文章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该部分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划定了预备行为实行化的范围,提出了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标准,再以此标准对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进行衡量和评析。首先,预备行为实行化的应然范围是要符合刑法谦抑原则、法益保护的位阶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三项原则;其次,预备行为实行化的实然范围即其具体标准,包括法益侵害危险性高的预备行为才能予以实行化、实行化的预备行为应具有类型化特征以及预备行为实行化应坚持“罪”与“刑”相协调三项标准;最后,按照这三项标准有选择地对公共安全领域、金融管理秩序领域、公共秩序领域的犯罪中的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