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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层建筑的大量增加,高楼上的抛掷物和坠落物必然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威胁,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高空抛掷物和坠落物致人损害应如何进行救济?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专门设立了物件损害责任制度,而该法第87条在立法上确立了侵权人不明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从法律规范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学界对于87条的存废存在较大争议,且对于侵权人不明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制度缺乏系统的论证,而87条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中,笔者通过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实证研究、法律解释等方法,对侵权人不明的高空坠物责任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对我国侵权人不明的高空坠物责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并就该类责任的归责原则予以分析、建构其构成要件,完善了对侵权人不明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立法背景和理论依据。针对国内频发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侵权人不明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确立迫在眉睫。从“损失分担理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论证了第87条的和合理性。第二部分是对侵权人不明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界定,主要对侵权人不明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内涵、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进行了阐述,从而认为侵权人不明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我国创设的罕见的责任形式,既存的各单一归责原则均无法适用于此类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第三部分是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及类似责任的比较法考察,对古罗马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相关立法例和司法实践加以阐述,着重分析了古罗马、法国、智利、埃塞俄比亚等国家的规定,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只规定了建筑物自身致人损害责任,但对于高空坠物尤其是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并不涉及。侵权人不明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我国创设的具有非常浓重的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第四部分对侵权人不明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在法律使用上进行了分析,重点分析了此类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性质,从而指出此类侵权责任的主体应扩大至物业管理公司,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各责任主体之间承担的是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