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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行政诉讼制度应运而生。在世界范围内,不论各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之间存在着多少差异,行政诉讼判决及其适用在整个行政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却是不言自明的。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意思表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同时,它也是行政诉讼最重要的结案方式,是对行政案件中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是法院对行政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完成司法审查任务,最终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手段,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判决体现着相对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请求是否能得到完全有效的实现,同时,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其效力问题也都要通过判决来解决。1989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第七章审理和判决中确定了四种判决类型,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包括全部撤销、部分撤销以及撤销后重做)、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并规定了每种判决的适用条件。但是随着司法审判实践的不断发展及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这四种判决类型的不足日益受到关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中补充了驳回诉讼请求和确认两种判决类型。这些判决类型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也初步实现了行政诉讼的目的。针对当今我国行政诉讼法律规定中对行政诉讼判决规定的诸多缺陷,本文所作的工作主要有:通过对当今国内外行政诉讼判决规定的研究,分析每一种判决的具体功能与作用,在深层次上探讨设立不同行政诉讼判决的理论基础,对行政诉讼判决的应然性进行研究。同时,总结现有判决类型的适用条件,在分析其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基础上,寻求合理有效的解决途经。本文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1、比较法学的方法。在讨论撤销判决中如何界定“滥用职权”时,借鉴德国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使这种界定既符合我国的国情又不失比例原则所具有的实质精神内涵。在讨论情况判决的设置与适用时借鉴日本的事情判决,揭示利益衡量的原有内涵。讨论对正在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救济时,借鉴英国的禁令制度,着重研究其在我国的具体适用条件。2、历史法学的方法。在阐述我国现阶段行政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时,结合立法时我国的实际情况,使问题的揭示与解决办法的提出始终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