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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有中国特色治理经验的信访制度,已经在我国实施了五十多年。近些年来,国家印发了多份文件,只为疏浚信访渠道,提升信访工作水平。国家先后颁布了三份文件落实信访问题和群体事件责任制度,分别是《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维护了信访工作的法定秩序,保护了访民的正当利益,对信访责任追究工作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信访责任追究制存在固有的弊端,“零上访”等高压政策使得民众积怨加深,大量上访被压制激化了社会矛盾。政府被动追责无法体现政府在信访工作中的主动地位,也无法起到实质的追责效果。由此,信访责任倒查措施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目的在于运用责任倒逼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真正履行自己的工作责任,提升信访问题的解决能力,维护民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在众多的责任倒查办法中,《青白江区信访工作约谈、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是目前制订的较为齐备的信访责任倒查机制,但是依旧存在不足,需要改进。本文研究分析了信访责任倒查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缺乏统一的信访责任倒查机制、二是信访责任倒查机制的主体客体问题,表现在主体模糊,客体操作性差、三是信访责任倒查机制的范围与内容问题,表现在范围不清,内容不具体、四是信访责任倒查机制的程序问题,表现在启动方式不易且单一,过程缺乏第三方的监督、五是信访责任倒查机制的责任追究问题,主要是表现在责任追究力度小。以上问题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信访制度本身的弊病,机构臃肿、权责不明,立法上不健全,问责制度存在局限。再加上公民责任权利意识淡漠,官员服务责任意识匮乏,妨碍信访责任倒查机制的推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首先要建立统一的信访责任倒查制度,增强其权威性;其次是设立专门的信访责任倒查机构,同时合理界定信访责任倒查的对象,以此来明确信访责任倒查机制的主体与客体;之后是客观规定信访责任倒查的范围,具体划定信访责任倒查的内容,由此来明确信访责任倒查机制的范围与内容;再次是健全信访责任倒查机制的程序,丰富启动方式,过程主动接纳第三方的监督;最后是完善信访责任倒查机制的责任追查制度。在当今推进全面深入变革的特殊时期,我们尤其需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特别是责任方面的顶层设计,这也符合我们建立责任政府的要求。只有建设健全行得通、领导力强、能长期使用的制度规则,才能达到规范信访工作的目的,才能真正的落实信访责任,提升信访工作效率,保证信访人乃至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