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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自始至终贯穿着一个根本的主题和任务,那就是:确立道德主体的精神哲学形态,或者说,确立以“精神”为基础的道德主体的存在形态。由于以“精神”为基础的道德主体本身只能根据伦理道德的辩证运动也即作为直接的伦理的伦理世界—道德—作为间接的伦理的国家得到规定,所以,道德主体的精神哲学形态或者说以“精神”为基础的道德主体的存在形态也就只能根据伦理道德的辩证运动得以确立。这样确立起来的道德主体的精神哲学形态就是:伦理人、良心和国家公民。伦理人是道德主体在直接的伦理阶段也即伦理世界中的存在形态。与伦理世界作为人类社会的原初状态而存在相对应,伦理人也是作为道德主体的始源形态而存在的。这一作为道德主体的始源形态而存在的伦理人本质上就是一种纯粹的客观性,更为确切地说,它是一种直接通过伦理世界中所存在着的各种普遍的实体性关系包括家庭伦理实体中所存在着的父子关系、兄弟关系和夫妻关系,与民族伦理实体中所存在着的君臣关系和朋友关系得到规定的普遍性存在者,其目的和义务就在于实现伦理世界中所蕴含的各种普遍性规定,包括家庭伦理实体中所蕴含的普遍性规定也即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和夫义妇顺,与民族伦理实体中所蕴含的普遍性规定也即君惠臣忠和朋友有信。一旦伦理人试图通过伦理行为实现其目的和义务,伦理世界所蕴含的矛盾和冲突就凸显了出来,这种矛盾和冲突破坏了伦理世界的隐定平衡,摧毁了伦理世界的本质规定,由此,伦理世界也就走向了分裂和解体。相应地,那以伦理世界为存在语境并通过伦理世界中的各种普遍的实体性关系得到规定的伦理人也同样走向了分裂和解体。在这一分裂和解体的历程中,个体自我意识逐渐觉醒,并逐渐获得了一个主观的和反思的空间。这一主观的和反思的空间就是道德的空间。在此空间中,那以“精神”为基础的道德主体的存在形态不再是伦理人,而是良心。良心是道德主体在道德阶段也即主观的道德领域中的存在形态。基于道德领域的主观性特质,良心也被称为道德主体的主观形态。这种作为道德主体的主观形态而存在的良心本身是道德意识从道德世界观经由道德世界观的颠倒发展而来的,是扬弃和超越了道德世界观中所存在着的道德与自然、义务与现实之间的本质区分和对立、达到了或者说实现了道德与自然、义务与现实之间的和谐和统一的自我意识;它既能够摆脱一切外在的权威和束缚、超身于和独立于一切特定的法律和伦常习俗的规定之外,也能够完全自由地对自己进行规定、赋予自身以任何特定的内容,同时还能够独立于任何外在的判断善恶与好坏的标准而自行分辨和判断善与恶、好与坏。这样的良心本质上就是一种无限的主观性。凭借这种无限的主观性,良心既可以选择以自在自为的普遍物也即善本身作为自身的原则,并通过行为来实现它,在此,良心就是自在自为的普遍物也即善本身;同时,它也可以选择把任性也即自己的特殊性提升到普遍物之上,而把任性作为它的原则,并通过行为来实现它,在此,良心也就从自在自为的普遍物也即善本身转变到了它的对立面—恶和伪善。而恶和伪善也由此成了良心的两种异化形态,它们共同确证着良心的脆弱性和非现实性。这种脆弱性和非现实性表明:作为道德主体的主观形态而存在的良心必须成为被扬弃和超越的对象。这样一种扬弃和超越良心的活动就存在于间接的伦理领域也即国家当中,在此,道德主体的存在形态不再是良心,而是国家公民。国家公民是道德主体在间接的伦理领域也即国家中的存在形态。它是充分实现了自身的道德主体,因而也被称为道德主体的现实形态。这种作为道德主体的现实形态而存在的国家公民既不像伦理人那样仅仅是一种纯粹的客观性,也不像良心那样仅仅是一种无限的主观性,而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这种统一体现为:在完善的国家制度和良好的公民教育的双重保障之下,国家公民不仅充分发展和实现了自身的自由和权利,而且也有效履行了其所承担的伦理义务、达到了与伦理义务的同一。作为伦理道德辩证运动的产物,伦理人—良心—国家公民本质上就是道德主体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历程。这一历程是人类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历程的一个重要的甚至本质的环节。通过这一历程,不仅自然主义伦理学视域的道德主体所必然遭遇的被彻底消解的厄运得到了避免,而且理性主义伦理学视域的道德主体所必然会陷入的理想和现实之间的深刻对立和矛盾也得到了扬弃和超越。由此,回归以“精神”为基础的道德主体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也就得到了充分的确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