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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备受瞩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3月14日1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继1996年修订以来的首次较大程度上的修改,修改条文逾百条,尤其在辩护律师诉讼权利方面有重要变化。虽然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方面做了较大的改善,但其关于辩护律师豁免权以及控辩双方权利地位不平等的规定等方面还存在缺陷。本文将围绕着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理论基础、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现状、问题分析等展开研究并探讨保障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对策,以及通过对现代刑事辩护制度国际发展趋势的分析,并借鉴部分有代表性国家的制度发展经验,进一步探讨如何对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予以保障,使其更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因此,笔者在这篇论文中围绕辩护律师诉讼权利展开,分析我国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权利的现状并分析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部分代表性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特有国情提出完善的几点建议。本论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理论基础。首先是对辩护权和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概念、内容、性质进行简要介绍;其次是分别从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产生、发展过程对其理论基础进行阐述;最后是对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进行说明。第二部分: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现状及缺陷。主要通过说明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现状后,进而阐述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依然存在的不足。笔者主要从诉讼构造不合理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制约、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具体行使诉讼权利时出现的问题、律师职业风险防范等角度来阐述辩护律师权利存在的不足,为问题的解决奠定基础。第三部分:对一些有代表性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中辩护律师诉讼权利规定进行分析,并进行总结归纳,探究其特色和值得我国借鉴的具体经验和制度化设计。第四部分:阐述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内容的完善措施。首先,提倡建立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化构造,就是要求检察官在行使其职权,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时将决策过程公开化,让与诉讼程序有利害关系的侦查机关、被控诉人及其辩护人,乃至于被害人参与其中。其次,有针对性的完善诉讼活动中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行使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再次,完善证据开示制度。最后,赋予辩护律师与诉讼地位相对应豁免权,使其可以与检察机关相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