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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工作是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最后一个环节,执行案件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民生以及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评价。而一方面民事案件数量的激增使得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骤然上升;另一方面,执行人员数量较少,有效工作时间少,工作压力却较大的现实情况往往使得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捉襟见肘。所以,完善执行工作的相关法律配套,特别是利用刑法手段惩治“老赖”以及重新整合执行局内设机构的紧迫性逐渐凸显出来。笔者首先提出了“民事执行难”的定义并就普遍观点表述了其表面成因,第一,立法上存在缺陷。第二,认为造成执行难问题最深刻的原因无疑是执行体制本身的不合理。第三,认为造成民事执行难问题是由于没有充分运用执行和解制度。然后根据本人的司法实践指出了其实质成因。第一,信用体制和法律信仰的缺失。第二,行政监管不力。第三现有的反制措施力度不强。第四,法院现有地位的尴尬。第五,执行人员身份不明和激励手段的滞后。第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未得到真正适用。笔者再通过对拒执罪现行立案追诉程序的思考,明确了立案追诉程序上的主要缺失,在拒执罪难立案主客观因素分析基础上,提出了重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的构架的设想。首先明确了执行裁决庭和执行实施庭的职责范围,然后对建立执行指挥中心的规定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并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职责和现状提出了拒执罪立案侦查权重构设计方案。排除了法院控告、公安立案侦查和权利人自诉、法院受理的程序设计,优选法院自立自控的模式。该模式不是制度的简单回复,坚持追诉程序设计上的三原则,即维护法院裁判权威,有效制约审判滥权与责、权、利的相对统一。为此,做出了四点立法建议:一、赋与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刑事立案与侦查权;二、改革人事管理,提高立案侦查抗压能力;三、上下级法院立案侦查职责明确分工;四、案件提级公诉与审判,基层法院不行使“拒执”犯罪案件的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