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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涉外主权债务诉讼程序相对其他国家而言比较完善,这主要是由于美元世界货币地位的确定、纽约金融中心的形成、世界金融危机的出现等原因,导致美国法院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涉外主权债务纠纷,而之前又缺乏配套的相关立法,这使得美国法律体系中新增或新设了与涉外主权债务诉讼相关的立法。本文对美国涉外主权债务诉讼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着重于诉讼过程中的管辖权问题、法律选择问题、判决的执行问题。不仅《美国法典》对一般法院管辖权作出了规定,为了规定美国法院对外国的诉讼管辖权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外国国家免予起诉或不扣押其财产,美国国会对《美国法典》进行了修正,通过了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该法改变了过去主权绝对豁免理论,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限制主权豁免原则,为主权债务诉讼的进行提供了立法支持。1984年《纽约一般债务法》第5章的新增协议,扩大了纽约州法院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并且对法律选择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规定。除此之外,纽约州的普通法法律选择规则和联邦法法律选择规则也构成了美国涉外主权债务诉讼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均对法律选择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在探讨美国涉外主权债务诉讼的管辖权问题时,管辖转移和不方便法院原则也是不容忽略的重点内容。为此,上述法律法规和基本原则也就是本文所主要研究的美国涉外主权债务诉讼中的法律问题。由于涉外主权债务诉讼主体的特殊性和美国法律体系具有联邦和州双轨制立法的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厘清美国涉外主权债务诉讼中主要法律问题的难度。该文通过将美国涉外主权债务诉讼中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范结合分析,试图对美国涉外主权债务诉讼中的主要法律进行讨论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主权债务私人投资者提出几点建议:一,选择最优管辖法院;二,主张债务国放弃主权豁免;三,主张在美国造成了“直接影响”;四,审慎申请救济措施。希望通过本文所进行的法律分析,中国私人投资者在主权债务投资方面能趋利避害,降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