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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而农田水利设施则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一环。在水旱灾害频发、水资源短缺严峻形势下,加强政府在建设和治理农田水利设施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与市场化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化农业管理和运行机制,既是提高农田节水灌溉效率的关键,又是促进农田水利工程现代化及可持续利用的手段,同时也是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及实现高效、经济、节约的现代化农业的有效措施。当前,我国在水利方面制定的规定政府责任的法律法规规范可以说数量繁多,如《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等,对我国水利设施的建设和治理及发展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对政府的建设和治理责任规定较多,对政府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则规定较少,与农业生产息息相关的农田水利的建设和治理更是缺少专门的基干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以及管理机构,对政府责任的规定更是凤毛麟角,使得农田水利设施处于法律保护的缺位及政府责任缺失的地位和状态。基于此,本文作者拟从政府责任的角度来阐述我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治理问题。在责任政府和政府环境责任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等理论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政府履行建设和治理农田水利责任的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认为政府责任的缺失和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是导致我国农田水利供给不到位的根本原因;由此,提出强化政府责任是破解当前我国农田水利供给困境的关键所在;接着分析了我国政府在农田水利建设中承担的决策、规划、管理等责任及各级政府所处的角色定位;并以此为完善我国在农田水利管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及落实政府责任,实现农田水利发展现代化,保障农业生产能力的提高和国家粮食安全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