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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同时也严重败坏市场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很大损害。但是,在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办案件大量增长的情况下,进入刑事司法体系的却很少,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脱节的现象逐步暴露出来。行政机关对于涉及犯罪的案件自行处理,不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领域中“以罚代刑”现象突出,为此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单独或联合下发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和准司法规范,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作出了很多具体规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的框架正在逐步建立,并逐步发挥作用。但是,由于各方面现实因素的制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在立法上,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都有欠缺;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作配合、信息交流传递、证据衔接、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与对行政执法过程的监督等问题都有待于研究。本文从三个方面分三章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第一章论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现状。首先,分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概念及特征;其次,分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现状及成因及刑事案件行政化处理的危害;再次,分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从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关系、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三方面论证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第二章论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核心——检察监督权。首先论述了检察权的性质,法律监督权——衔接机制的核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思想渊源;其次,论述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刑事先理原则——执法监督的前提,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现行模式的缺陷及应然模式的构建。第三章提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现途径。首先,分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立法现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其次,提出了与衔接机制相关的信息传递与信息共享、证据转化与衔接、案件移送配套制度建立;最后,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主体的相互关系的角度,分析了执法主体的相互关系模式,提出了执法主体一体化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