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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一度被认为是我国立法为数不多的创新成果之一。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就保险合同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进行必要的解释。现代社会保险交易具有其显著的特点:诸如信息高度不对称、格式条款之滥觞、保险术语专业复杂、保险双方当事人缔约能力不平衡等,这些特点极易造成投保人基于误解和无知而订立保险合同。而互联网的开放性、隐蔽性则使得这些特点进一步放大。 有鉴于此,本文通过比较法、法解释学、调查法等研究方法,以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为切入点,重点研究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特殊性、履行现状、现存问题以及如何改进等问题。通过该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制度设计的相关理论基础,有助于立法者和监管者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及更好的实施监管;同时有利于保护广大互联网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互联网保险市场秩序,强化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的合规审查。具体而言,本文将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 第一部分:说明义务制度概述。包括: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和经济基础,保险说明义务制度之域外研究。 第二部分:我国保险说明义务制度梳理。具体包括:保险说明义务的历史沿革;保险说明义务的法律构造等。重点分析一般说明义务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三部分:探析互联网保险的内涵与外延,研究互联网保险的特性以及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特殊性。 第四部分:通过实证分析,探讨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履行现状及问题 第五部分:针对问题,提出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制度的若干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