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合同责任研究——以美国法的经验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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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合同责任研究——以美国法的经验为借鉴”为主题展开研究,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导论部分,第二章至第五章为文章的主体,也即本论部分,第六章为结论部分。  第一章为导论。首先确定了本选题的价值和研究的意义。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方面的立法还不完善,使得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难以得到有效规制,对合同纠纷的解决也不能提供充足的法律准据。因此,有必要在深入研究美国等西方国家先进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和完善我国在此领域的制度建设。接下来,对与论文选题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进行系统归纳、综述,通过对我国相关研究成果和国外研究成果的比较分析,阐释国外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责任等方面的研究特色与优势,指出我国在此领域研究的缺失与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确定本论文的研究思路、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及合同责任的简要概述。首先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内涵进行了界定,阐释了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合同责任是对合同义务违反的结果,因此接下来对特许经营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进行了简要归纳。最后介绍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责任的基本理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责任首先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违约之外的合同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履行义务产生的责任,其他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责任和后合同责任等。对违约责任,倾向于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其他合同责任,因所违反的义务种类较多,故应结合所违反义务类型的不同特点确定具体的归责原则。  第三章研究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违约形态。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履行义务的当然结果。因此,要研究违约责任,首先要对所违反合同履行义务的具体形态准确把握。合同履行中的违约形态繁多,列举方式无法加以穷尽。因此,只对商业特许经营中特有的且常见的违约形态进行讨论。具体的研究方法是,站在中美法比较的立场上,以不同的合同主体为出发点,分别阐述了特许人和受许人的具体违约形态,并对各种违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分析。特许人的违约形态主要包括:违反合同履行中的善意行事和公平交易的义务,违反保护受许人排他性特许经营权的义务,不当限制受许人转让特许经营权,无正当理由拒绝给予受许人展期,随意终止或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等等。受许人的违约形态主要包括:未按约定使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从事与特许经营相竞争的业务,等等。  第四章从救济的角度阐述了商业特许经营中违反合同履行义务的具体责任承担。从中、美相关法律的比较来看,违反商业特许经营中合同履行义务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对违约方施以禁令或实际履行的责任、赋予守约方终止或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为守约方提供损害赔偿的救济等等。中美两国法上,相关救济方式的称谓并不完全对应。例如,在美国法上,实际履行的救济主要以法院颁发命令的方式进行,包括实际履行令和禁令,二者共同构成大陆法系国家完整意义上的实际履行。文中对中美两国关于违约责任救济方式的术语进行了比较说明,并对具体救济方式的适用进行了比较分析。作为本章的最后一部分,就美国法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责任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态度、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和具体适用情况进行了深入讨论,之后就我国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责任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给出了具体建议。最后,简要地讨论了商业特许经营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第五章探讨商业特许经营中违约责任以外的合同责任。分为缔约过失责任、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和后合同责任三个部分加以讨论。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前合同责任,最主要的形态是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此外还包括恶意磋商导致的前合同责任、泄露商业秘密的前合同责任、未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引起的前合同责任以及违反约定义务产生的前合同责任等等。对于违反附随义务的合同责任,因美国法上并无附随义务的概念,所以对合同当事人相关利益的保护是通过“默示条款”进行的。在我国法上,附随义务责任主要体现为对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后合同责任,在美国法上,主要表现为合同终止后受许人擅自使用特许经营权的责任、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后合同责任和违反保密义务的后合同责任等等。接下来的分析表明,我国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后合同责任制度与美国相比较还很不完善,因此也提出了完善建议。  第六章为结论部分。通过上面的分析论述,得出自己对论文主旨问题的见解和看法。指出在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时,不能照搬照抄,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制定出在法理上可行并与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实践相符合的合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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