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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的形成有着深远的理论渊源,古典政治中“自然正义”就是在探讨人们生活中的正义等一些问题,在近代,霍布斯的自然权利论理论奠定了现代自然权利理论的基础。洛克所生活的时代环境,他自己的独特经历,更为重要的是他的认识论,人性论以及对社会与个人的关系的认识,共同促成了其理论的形成。
洛克自然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上帝赋予,二是人性,其中指出人性即生存需要是自然权利的基础,有着更为广泛的意义。生命、自由、财产权是洛克自然权利的主要内容,三者互成一体,生命是基础。自由是洛克所看重的,从自然状态下到政府下,自由始终与规则并存,这正是洛克所倡导的:没有规则就没有自由。自由的真正威胁是欲望之不确定性,规则可以最大可能的引导和约束欲望,所以在规则更为完善的政府下,人们可以享有最为充分的自由。财产权是洛克自然权利的核心,人们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得财产权,而在政府下,财产权不仅体现为对财富的占有,更体现为人们可以不断增加自己财富的能力及外部条件即人们终其一生谋求财富,追求幸福的行为自由。洛克对于政府制度的安排,只是为了使其更好的维护人们的权利,这既是政府的起点也是政府的归宿。
研究洛克自然权利理论,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西方政治制度理论基础的理解,而且能为当代中国社会、政治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