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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译自英文“Market Access”,产生于二战后关税与贸易的谈判中,其蕴涵的丰富内容日益引起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和法学研究者的关注。从主要发达国家的历史和实践来看,市场准入制度作为政府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我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目前国内的市场化改革正处于攻坚时期,继续深化改革面临较多的法律问题,其中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本文力图在收集国内外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借鉴和运用西方政府规制经济学中市场准入的经济理论,结合相关的政治理论,沿着国内和国际市场准入两条主线,从法律的视角对市场准入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思考,希望对中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尽绵薄之力。本论文由前言、六章和结语构成,共二十余万字。 第一章 市场准入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该章的目在于统一和明确市场准入的概念,确定其范围并概括出不同的市场准入种类,确立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体系。 笔者综合目前国内外市场准入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情况,认为市场准入是政府(或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实现某种公共政策,依据一定的规则,允许市场主体及交易对象进入某个市场领域的直接控制或干预。市场准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市场准入包括一般市场准入、特殊市场准入和国际市场准入;狭义的市场准入或指一般市场准入,或指特殊市场准入,或指国际市场准入。笔者还分析了市场准入与市场进入、企业登记和宏观调控等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以更准确地界定市场准入。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市场准入进行不同的划分,市场准入的种类有:国内市场准入与国际市场准入;一般市场准入和特殊市场准入;贸易市场准入、投资市场准入和服务市场准入;经济性市场准入、社会性市场准入和垄断市场准入;形式市场准入与实质市场准入。国内市场准入又可分为一般市场准入和特殊市场准入;特殊市场准入又可分为经济性市场准入、社会性市场准入和垄断性的市场准入;国际市场准入可分为贸易市场准入、投资市场准入和服务市场准入。本论文即按以上种类展开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论述。 笔者指出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准入是法律学意义上的市场准入的基础。市场准入法是指政府(或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实现某种公共政策,依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