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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已在诸多单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作出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实现行政目的、保证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但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并有很强的强制性和即时性,极易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确立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制度,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但由于我国没有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作出系统规定,因此在实践中滥施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相当严重,行政强制措施在我国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行政强制制度的先进经验,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属性、设定权、程序等内容进行探讨,并对这些内容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见解。首先,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我国行政法学界长期以来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强制是法律固有的属性,法律的强制性主要表现为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量作后盾的,但是法律的强制性不是时时处处直接表现为强制力,而是一种潜在的国家强制力,当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政行为要求实施自己行为的时候,行政强制措施并不现实地发生,只有当行政相对人违背法律规定或者行政行为要求的时候,行政强制措施才现实的发生作用。本文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属性进行了分析。其次,为了满足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和中国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必须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权设定制度的管理,行政强制权措施的设定是行政强制实施的前提或者基础。但是,以往我国对行政强制权的设定问题缺乏应有的重视。法律、法规和规章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都在设定行政强制,这种状况不仅妨碍我国立法体制的统一,而且影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正确实施。在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基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重视和保护,其强制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基于现实需要,也须赋予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一些授权,但必须有严格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应该坚决禁止规章对行政强权的设定。再次,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我们考虑首先应当解决行政强制措施的指导原则,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执法中既存在“滥”,即行政强制的主体和手段不规范的问题,也存在“软”,即行政决定执行难的问题。立法需要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来规范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制度。明确行政强制措施应受比例原则、法定原则和适度原则等的制约。第四,程序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防止权力滥用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程序很不完善,这种程序上的空白不仅会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更会导致因程序违法而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因此,本文在程序方面作了一些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