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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各国婚姻家庭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由于受历史、经济、文化、传统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国的夫妻财产制不尽相同。本文以夫妻财产制为研究对象,在中国、法国、德国之间展开比较研究,从考察该三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具体规定入手,比较评析其异同,并结合我国实际,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些立法建议,以供立法机关参考。全文共计四万五千余字,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夫妻财产制的基础理论。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和立法类型,其次分析了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和适用原则,最后介绍了本文着重比较的三国的夫妻财产制的渊源,从总体上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为后面两部分作铺垫。 第二部分:中国与法国、德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本部分先简单介绍了三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概况,并在此基础上对三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比较。本文是从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两方面来介绍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概况,从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方面来介绍法国与德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概况。在简单介绍三国夫妻财产制的基础上从夫妻财产制逻辑结构、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四个方面分别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得出我国与法国、德国在夫妻财产制立法方面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简单分析其原因。 第三部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之完善。针对第二部分比较得出的我国与法国、德国夫妻财产制的异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一些相应的改进和完善的立法建议。本部分从夫妻财产制逻辑结构、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非常财产制五个方面分别提出完善建议。在夫妻财产制逻辑结构上,我国应先明确夫妻财产制在民事法典中的定位,我国应把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规定在一起,保持夫妻关系的统一性;其次合理规划夫妻财产制的内部构架,我国应借鉴法国、德国的内部构架,由通则性规定、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部分组成,形成“总——分”格局;最后弄清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关系,应借鉴德国的逻辑结构来设置他们的关系。在法定财产制上,要做到立法的制度化、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