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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逐步消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不断推进,导致我国对建设用地的需求空前增大,对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并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相反,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却做了很多限制性规定,由此导致的结果是非但没有缓解目前我国建设用地的供给压力,反而严重打击了广大农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土地改革的目标,其中之一便是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预示着将开放长期被关闭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而且“城乡分治、农村土地只有通过国家征收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才能进入市场流通的土地制度”的不合理现状将得到有效改善。《决定》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仅仅是在政策层面做出的指导,如何将这项政策落到实处,使得其入市得到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就需要法学研究者将这一问题精细化与科学化,在立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给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法律方面的理论成果。论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指出了论文要研究的问题以及描述了学界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研究概况。第二章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加以概述,首先介绍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问题的产生背景,指出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城乡二元结构、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等是这一法律问题的产生背景,也分析了目前土地征收制度在实践中的不合理利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影响。其次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概念加以明晰,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界定何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对这里“入市”的法律含义也做了解读。明确相关概念是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问题的基础和前提。第三章阐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理,概述了学界对其法律属性的争议,分析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第四章重点分析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包括所有权归属不清、使用权主体范围太窄、使用权权能受限、法律对入市的限制以及土地征收制度的阻碍等,这些法律上的障碍使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桎梏重重。第五章在第四部分的基础上,为克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法律上的障碍提出了对策建议,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顺利入市提出了法制构想,特别是对入市的方式、程序、设立的期限、消灭方式以及收益如何分配这些问题做了论述,以期对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法律的框架下顺利入市有所帮助。第六章对全文进行总结,指出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光有政策支持还远远不够,必须还要革新相关法律制度,使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合乎法律的情况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