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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就是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保护个人信息是保护个人权利的需要,也有利于促进信息的共享与自由流通,推动征信业发展。因此,对于我国而言,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制度已是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本文从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信息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等一些基本理论着手,对我.国的征信体系现状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情况进行了阐述,在分析比较了国外发达国家对个人信用信息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立法问题进行思考,提出我国应当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重点在于建立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管体系,以此来规范征信活动,保护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本文从四个部分对个人征信信息保护进行了论述:第一章:征信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概述。本章介绍了关于征信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个人信息的概念、保护个人信息的意义等。各个征信国家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都遵循一些国际公约或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原则,比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规定的八项基本原则,如数据质量原则等,在本章中,笔者对这些基本原则作了阐述。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信息主体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本章详细论述了这些权利,并指出侵害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章: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本章笔者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虽然我国征信方面的立法规定较多,比如在《征信管理条例》中也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形成一个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三章:国外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立法比较及借鉴。本章笔者分析了美国、欧盟国家及日本三种类型的征信信息保护立法模式。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规制征信活动,在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有相应的法规,但是没有专门系统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欧盟国家对个人数据的保护非常严格,制定了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在国内均设立了监督机构保护个人数据。日本的个人征信立法受到了欧盟指令的影响,制定了适合所有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形式上是与欧盟国家相似的,但在立法思想上是与美国相似的,日本在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并未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笔者还对三种模式进行了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章:构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行政监管制度。本章在上述论述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我国应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时尤其要注重的是构建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督体制: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督必须把握五大原则;在监督机关的设置上,选择设立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机关更能符合我国长远发展的要求;在监管机构的监督措施方面,采取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