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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出庭是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由来已久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宣读书面证言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细化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规定和内容,从理论界的研究和实务界的反馈来看,新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存在着证人实际到庭率低、庭审证言对案件影响有限、配套措施机制不健全等弊病。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各地法院纷纷试点制定实施细则,推进改革。为了考察相关试点的效果,本文立足于案件样本分析和实地走访调研,力图较为全面地展现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效果,考察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运行状况,找到问题,分析原因,并对强化证人出庭作证、推进庭审实质化提出一些制度构建和设想。除导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四章:文章的第一章是基于案件样本的分析。为使样本更丰富全面,笔者以来源于北大法宝的405个案例和笔者旁听的4个案例为样本,从申请证人出庭、证人实际到庭、庭审证言采信及其对判决的影响进行全面考察,了解证人出庭作证在案件审理中的状况,笔者发现该制度在程序操作上还存在着证人实际出庭作证比例偏低、证人出庭必要性审查的操作不足等问题;而通过考察证人出庭作证对案件审理起到的作用,不难发现其在实体上有着查清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质证权、推进庭审实质化的价值意义,这些作用亦是我们深入研究的价值所在。证人出庭作证对判决的最终影响要由法院进行采信认定,关于证言采信问题的案件分析是后述结论的重要依据。文章的第二章是关于问卷访谈的统计。笔者主要以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试点法院为研究样本,通过访谈、问卷、规范解读的方式综合考察分析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运行状况,笔者发现在实践中存在着以下问题:证人出庭率的计算存在误区;运行主体缺乏相应的出庭意愿度和积极性;证人出庭作证的配套机制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需要改进之处。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法院出台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虽然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实践起到具体指导作用,使得操作更为规范化,但规则在落实推行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诸如执行不当等问题。文章的第三章是围绕实践问题的探究。通过前两章的分析,我们看到,目前证人出庭作证发挥作用的空间还很有限,制度具体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在长期以侦查阶段为重心的诉讼模式中,法官、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依赖性不强,加之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法官、检察官更不愿意将司法资源投入到可能是审判中不稳定因素的证人出庭作证之中。而我国证据采信中的印证证明模式又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意义甚微,证据开示制度的疏漏和出庭审查标准的不明也会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对案件的实际影响有限。文章的第四章对我国证人出庭制度提出了一种“平衡木”式的结构性改进建议。为强化我国证人出庭作证、推进庭审实质化,笔者设想一种使案件审理需求和司法资源投入趋于平衡状态的制度结构。首先,通过成熟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筛选出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减少证人出庭作证的需求;其次,通过增强辩方力量、强化庭前工作,增加证人出庭申请的有效性,使需求的数量和申请的质量达到平衡;最后,以调动运行主体积极性、细化证人出庭审查和证言采信标准、建立健全证人保护保障措施、规范证人出庭作证机制等相关配套措施为支撑,由内而外全方位地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