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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探求法律效力来源问题在实证主义法学中的解答为目标,试图通过对奥斯丁、凯尔森及哈特的理论分析,理清他们的理论框架,总结他们的理论意义,并最终理解他们对于法律效力来源问题的回答。这样的梳理,是为了理解实证主义的理论立场,更是为了认清法律的界限,认清法律效力的渊源,这对我们理解和进一步研究法律问题,最终指导实践中的立法、司法等活动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实现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之宏大目标更是根本性的。本文选取的立场是法实证主义的,但要探讨实证主义,自然法思想特别是古典自然法思想似乎是绕不开的问题。本文正是通过对古典自然法思想的辨析,通过对两个哲学难题的解读,指出了自然法思想在面对哲学上的转向时显现出的苍白无力,并借此阐发了实证主义的分离命题。其后对于几位实证主义法学家的理论分析,都是遵循着他们对分离命题这一实证主义基础立场的维护而延伸拓展的。本文在分析他们的理论框架时,一方面确立了他们对于分离命题的坚决维护,同时也在此之上发现了他们对于法律效力来源问题的不同解答,并对之进行了相对综合的评述。在法律效力来源的问题上,最根本的决定性问题就是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二战之后的二十世纪,伴随着纳粹立法、种族歧视立法等问题的产生,法哲学层面上的这个实然与应然的关系问题,更是迄今仍争议不休的问题。本文站在实证主义的立场上,试图阐明:法律效力的来源应当是来自于法律体系的内部,即来自于法律自身。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的论断只会掩盖问题的实质,只有厘定法律的界限,才能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地理解法律效力的来源,最终真正理解法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