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我们可以将自首分为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自首、准自首以及分则中规定的特别自首三种,该三种自首的成立要件各不相同。一般自首的要件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准自首的成立要件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前者为主体要件,后者为客观要件;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是“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定犯罪”和“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由于犯罪情形的复杂性,刑法中的犯罪除了一人犯一罪外,还有二人以上犯罪和一人犯数罪的问题;除故意犯罪外,还有过失犯罪;除自然人犯罪以外,还有单位犯罪。在共同犯罪、数罪、过失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情形中,其自首的成立要件也各自不同。在论述自首成立要件的过程中,不难发现自首制度的立法不足,如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犯罪和亲告罪的自首问题、设立的特别自首制度范围过窄等,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