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正感对不同类型集群行为的影响:基于集群行为的双路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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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三十年里,我国经历了许多社会和经济变革,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变化。例如,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伴随着这些变化是人们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尽管如此,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人们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处于相对劣势的弱势群体逐渐产生了强烈的不公正感,人们的不满情绪也日益增长,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仇官”“仇富”等敌对情绪,部分极端的群体成员甚至会产生对某些群体的怨恨。这些消极情绪推动着人们参与到非直接利益冲突中去。非直接利益冲突是近年来我国集群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表达方式激烈,破坏力强,影响严重。而且参与冲突的人数急剧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因此,探究不同类型集群行为的发生机制就显得尤为迫切。  集群行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同形式的集群行为不仅破坏程度不同,其发生机制也会有所差异。虽然国外有研究者探讨了不同类型集群行为的发生机制,但这一研究是在国外背景下进行的,该影响机制是否同样适用我们社会背景下的集群行为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究。而且,集群行为的研究主要考察了愤怒这一情绪对集群行为的影响,以往研究表明它并不能对更为激烈的集群行为做出解释。鉴于此,本研究在以往集群行为研究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集群行为的表现形式,将集群行为分为温和、强烈和激烈三种类型,并且将怨恨这一情绪纳入到集群行为的情绪路径当中。因此,本研究设计了三个研究来探究不公正感、群体愤怒、怨恨、群体效能对不同类型集群行为的影响,进而为群体性事件处置提供实践启示。  本研究采用实验法和问卷调查法,设计了三个研究,共有670名大学生和社会公众群体参与到调查中。实验组和对照组提供的信息有所不同,被试被随机分配到其中一个条件中,在阅读完背景材料后,完成不公正感、群体愤怒、怨恨、群体效能、集群行为意向的测量。在背景材料的选择上,本研究在查阅大量的有关国内集群事件的基础上,选择了三起真实发生的非直接利益冲突集群事件,在保持事件中立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并根据事件背景编制问卷。  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1)不公正感正向预测温和以及强烈的集群行为意向。  (2)群体愤怒显著正向预测温和或强烈集群行为意向,怨恨显著正向预测强烈和激烈的集群行为意向。  (3)群体效能显著正向预测温和、强烈和激烈的集群行为意向。  (4)群体愤怒在不公正感和温和集群行为意向之间起中介作用。  (5)怨恨在不公正感和强烈集群行为意向之间起中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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