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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民事权利能力与具体法律行为之间架起桥梁。而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整个法律的体系中又显得尤为特别,因为它既涉及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因缺乏认知、判断能力而利益受损,又涉及到维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正当利益。更重要在于在法律行为这一价值高度来讨论行为能力的效力,防止出现无效法律行为,更好地实现私法自治。全文共分为四章,对我国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并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积极思考探索,以期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有所裨益。并期以此抛砖引玉,激发更多的学界与实务界人士继续关注和深入研究。第一章为本文研究的理论出发点,即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进行理论阐述,包括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区分种类、民事行为能力的理论源流,以及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价值追求。第二章是本文的研究缘由,在评析我国立法上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现状的基础上进行反思,指出现有立法存在的各种缺陷,包括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行为的效力与民法上的无效制度不匹配;关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有关法律规范与可撤销制度的衔接;缺乏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缓和制度。第三章主要运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将视野投向域外,在考察大陆法系德国与日本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各种立法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以期找到完善我国立法的可资借鉴。第四章是本文之结论,从立法宗旨、规范模式、条文建议三个层次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建议。第一部分确立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宗旨:立足点在于给意思能力欠缺者以适当关爱与保护;另一方面也要纳入交易相对人的视角,将交易的便捷与安全融入其中。第二部分侧重于规范模式。首先认为仍应保留现有模式,在民法典总则编的自然人章与法律行为章进行分别规定,但又有所修正。其次注重对交易相对人的保护,关注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构造中的信赖保护。第三部分则细化到从立法上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包括调适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完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制度的效力规定以及增加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缓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