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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资源作为环境要素的一部分,保护水产资源对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文明有重大意义。当前非法捕捞现象严重,不仅造成水产资源损害,甚者更破坏了水域生态环境,危及水生生物多样性。刑法手段作为打击环境犯罪最严厉的法律手段,通过适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效的打击了严重的非法捕捞行为,较好的保护了水产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适用,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当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适用中呈现出判决数量呈明显增长趋势、区域性特点明显、缓刑适用率高、危害后果渐趋严重等特点。目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适用中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共犯认定存疑;第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缓刑适用不规范,存在缓刑适用标准不一,缓刑适用过多考虑生态修复因素,缓刑考验期内缺乏实质性义务等问题;第三,该罪量刑标准低、刑罚力度不够,刑罚种类单一、未设置非刑罚处罚措施,导致犯罪造成生态损失严重而罪责刑不相适应。所以为了完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适用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合理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共犯责任主体;第二,规范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的缓刑适用,通过规范缓刑适用的考量因素,审慎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增加生态修复的义务,加强对适用缓刑后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执行效果;第三,从立法上完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罚体系,通过适当提高量刑标准,完善罚金刑的适用,设置配套适用的非刑罚措施,完善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处罚,更好地惩治与预防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