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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拥有优渥的湿地资源,全市湿地总面积居于江苏省第三。丰富的湿地资源为苏州市提供着源源不断的湿地生态系统服务,维护着城市的生态安全。然而,苏州市湿地资源也一度面临盲目开发与污染破坏的危机。如何遏制湿地资源日益流失,成为苏州市政府的重要议题,此时生态补偿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一种崭新手段进入了苏州市政府的视野。苏州市政府率先将生态补偿机制运用于苏州市湿地治理之中。2010年,苏州市委、市政府陆续推出了《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和《苏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大推进了湿地生态补偿的开展。2012年2月,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又在全省率先出台了《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湿地生态补偿的必要性。苏州市湿地生态补偿的开展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苏州市湿地资源的保护和湿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其积极影响与实施成效十分显著。但是,在具体的补偿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某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从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界定出发,依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生态环境价值论等构建了苏州市湿地生态补偿的基本框架,从湿地生态补偿原则、利益相关者、补偿标准及方式与补偿模式等方面对苏州市湿地生态补偿的具体实践进行剖析。同时,通过对当前苏州市湿地生态补偿现状的描述,从补偿监督管理、补偿资金来源、补偿标准设定、补偿执行环节这四个方面指出其所存在的问题,进而以政府管理、市场导入、社区参与、法律保障四个角度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寻求完善苏州市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可行建议与对策,以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区参与相结合的互动机制与完善的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