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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监督行政诉讼活动的作用,集中体现了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本文遵循“制度——利益相关者——行为——效果”的分析逻辑,整体上运用制度分析理论,微观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构建三层次与四大利益相关者的分析框架,每层次描述和解释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相关的不同程度的特征,力图理性观察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提出相对客观的解释和完善路径,而并非基于立场提出强化或弱化检察监督的观点。本文在层层深入论证后得出结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有效,今后应选择适度监督模式,制度功能再定位为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手段及维护公法秩序,并在制度安排、司法政策、司法运作层次分别提出完善路径。 首先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制度安排,考察宪法、行政诉讼法、两院组织法对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边界之界定,及赋予利益相关者何种权力(利)规则。基于分析司法权与行政权在一元权力架构下的相互平行关系,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发挥监督、维护行政权的作用,论证了遵循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和司法权尊重行政权原则明确两者的行为边界。基于分析检察院和法院的权力规则,提出以谦抑行使检察权维护审判权威,以相互监督制约实现司法公正,体现权力制衡之下检察权与审判权的行为边界。基于分析公民权的范畴及结合权力让渡理论,论证了公民权作为行政权的界限存在,在抗衡行政权上所具有的宪政意义,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再次救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制度安排与司法政策、司法运行相互影响和作用。在“一府两院”制下,本层次舞台呈现相对平衡状态,同时亦关注到制度功能存在公民权保护局限和公共利益保护缺陷。基于对利益相关者行为边界的考察,论证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定位为诉讼监督、事后监督、私益与公益保护并重,进而提出完善制度功能的设想。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司法政策是对制度安排之中观演绎。通过探究检察院如何制定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作出“大”集团之监督权力配置,界定监督的介入时序、对象和方式;省、市级检察院作出“小”集体之监督规则配置,规范和细化司法运作,论证了检察院强化行政诉讼监督权的行为取向。通过探究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如何围绕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作出审判解释,限制检察监督权,论证了法院维护行政诉讼审判权威的行为取向。随后进一步探究了本层次舞台与上层次舞台相比所出现的不平衡:检法两院所制定的司法政策存在冲突;司法政策与制度安排存在错位;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相互作用、行政机关的非法治化、行政相对人维权方式虚化亦成为制度舞台不平衡的因素。并关注这些不平衡如何影响制度安排与司法运作。进而提出调整司法政策的设想。 在司法运作的微观层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追求更为具体化,行为动机更接近“经济人”的假设,彼此展开行为博弈。考察了检察院在运用抗诉这一强监督方式中,如何采取能抗诉则抗诉策略,与法院之能不改判则不改判形成博弈的过程。考察了检察院以检察建议为辅助、以息诉为常态,以侦查与和解为补充,运用弱监督方式扩充检察监督,及法院之消极回应。考察了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便利,如何作出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应诉的行为选择;弱势的行政相对人如何穷尽救济手段进行维权。进而深入剖析了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与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博弈。本层次舞台,无论是检察院、法院还是行政机关,均出现权力异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制度安排,或是与司法政策相左。进而提出规范司法运作的建议。 最后,对制度进行评估及提出制度选择的路径。基于分层次深入观察,运用整体思维推进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认识。借助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为评估标准,结合横向考察立法目的之演绎过程、实现程度,及利益相关者在纵横向舞台上的整体表现,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作出评估,认为制度有效。基于对强监督模式、弱监督模式的比较及对制度创新的动力和阻力因素分析,提出今后应当选择适度监督模式,制度功能再定位为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手段及维护公法秩序。进而分三层次提出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