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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位-述位理论始于布拉格学派的交际动力学说,经过以Halliday为代表的系统功能语言学派的发展,已经成为语篇分析的重要方法之一。Halliday的主位一述位理论及Danes提出的主位推进模式被广泛用于各种类型的语篇研究中,包括新闻报道、广告语篇、医学类语篇等。但是,这些理论却很少被用来分析法律语篇。基于这一点,本研究选取商法语篇为研究对象,以期对现有的主位理论和主位推进模式的研究加以补充。本研究采用定量与对比相结合的方法,从主位类型、不同类型主位在语篇中的分布、主位推进模式几个方面对英汉商法语篇进行分析。研究问题是英汉商法语篇在主位结构和主位推进模式方面有什么特点,两者之间有何异同,如果有,那么造成差异的原因是什么,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什么样的结论。研究所需的样本选自《统一商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法规》。由于《统一商法典》包含六部分,而《商法法规》是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和信托法七部法律的总汇。为了减少误差,确保样本能涵盖商法的各个部分,本研究采取随机分层抽样的方法,从两部著作中分别选取30篇样本语篇(分别为1909和858个小句)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在主位类型方面,商法语篇中单项主位所占比例最大,这与法律语言简洁、客观、庄严的特点是分不开的。当然由于英汉语言的差异,汉语商法语篇中单项主位的比例要明显大于其在英语商法语篇中的比例,但是英语商法语篇中多重性主位和小句主位的比例明显大于其在汉语商法语篇中的比例。在语篇主位推进模式方面,由于语篇类型同一,故主位推进模式非常相似:两种语言的文本中都存在12种主位推进模式(其中有11种模式是相同的),而且每种模式所占的比例也很接近。四种典型的推进模式(平行性模式,延续性模式,集中性模式和交叉性模式),特别是延续性模式和平行性模式,在商法语篇占据主导地位。但是由于英汉两种语言的差异以及两者所属法系的不同(前者属于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后者属于大陆法系,也称民法法系),主位推进模式方面还存在一些差别。本研究进一步证明了Fries及其他语言学家的观点:主位推进模式与语篇体裁有着紧密的联系。同时,本文对英汉商法语篇的分析对于国际商业贸易活动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且本文的研究结论可用于商法教学及法律文本的翻译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