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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自问世以来,经过长期发展和形式的不断更新,其触角早已经触及世界每一个角落,作为网络广告的主要搭载体的互联网已经成为“第五传媒”,并且影响力及影响范围逐步扩大。因此网络广告已经深入我们的生活、生产,为我们提供了海量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但在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生活便利的同时又滋生了很多问题,例如网络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大量不良及不法信息的传播等。网络广告产生的负面效应若不通过合理的监管制度进行治理,就会严重危及网络广告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同时也会侵害网络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网络广告的继续发展带来的众多新问题及对人们合法利益的保障决定了我国需要完善有关网络广告的监管制度,这也是互联网时代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然而我国目前关于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较少,在立法上对网络广告问题的规定和监管制度的构建也不尽完善,只是零散见诸原有的广告法律体系当中。制度规定层面的缺失则容易导致网络广告的监管处于失范状态,使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适逢今年2月《广告法》修订案公开征求意见,工商总局也正在调研起草“互联网广告办法”,有关于网络广告的法律法规有望进一步完善,在监管制度的保障上也能够得到加强。例如《广告法》修正中可能出现“未经当事人请求或者同意,不得向其电子邮箱或移动电话发送广告”,这将有助于网络强制广告等问题的监管和解决。本文一方面是对现有涉及网络广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整理,梳理过程中发现适用于网络广告的法律实施较早且分布较散,对于当前网络广告监管治理和具体问题的解决效果不佳,同时关于网络广告的专门立法只有部分省市出台了暂行规定,立法层级不高,不利于全面监管。由此引发的是:从宏观上看,我国网络广告监管状况有待改善,通过制定更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明确执法机关和依据,提升监管效能;从微观上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缺失会导致一系列问题,如网络广告主体的界定不明确、内容不当及产生不正当竞争现象等等。另一方面是进行了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的域外比较,对美国及欧盟和部分欧洲国家有关网络广告监管制度的一些内容作了探究。通过比较分析,欧美所偏重的某些措施能为我国所借鉴:迅速的立法、健全的监管模式以及具体制度的设计和运用。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首先是完善网络广告法律规范体系;其次是要健全监管模式,重视行业自律的作用,再次是明确网络广告监管机构,设立网络广告监管中心;最后要设计并运用具体监管制度,如市场准入制度、纠正性广告制度等。本文由以下部分组成:第一章是导论部分,主要对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背景、国内外文献综述以及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等问题进行阐述,并通过对国内外研究及具体观点的整理阐述本文写作的切入点。第二章是网络广告的概述,对网络广告的概念、特点等方面进行概括性描述,另外梳理了我国现行与网络广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当前网络广告法律规范体系作了简要评述,分析说明其不足。第三章对我国网络广告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一方面提出了我国网络广告监管现状中的不足,另一方面陈述了监管中的具体问题:首先在网络广告的定性和主体界定上,由于网络载体的形式多,变化快,很难区分网络上的广告与非广告,而主体的界限也变得模糊;其次从网络虚假广告、网络隐性广告及网络强迫广告等主要类型对网络广告的不当内容进行分析;再次对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提出一些常见、新型的破坏网络广告市场正常竞争的行为类型;最后提出了网络广告审查中的问题以及司法管辖的疑难。第四章主要从市场失灵的角度和权利保障的角度对网络广告作特殊监管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网络广告主体与受众及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会造成广告市场的失灵,为政府监管提供了用武之地;而网络广告中的不法行为会带来一定的外部性,增加社会负担并降低市场的效率,因此需要通过监管来减少外部效应或者将其内部化。而基于对网络用户网络使用权益、消费者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划定界限,并通过司法或者其他方式对受害者进行救济。第五章对域外网络广告监管制度进行比较探究,同时总结了他们先进的经验。本章以当今世界网络广告监管领域的领先者——美国和欧盟为比较研究对象,对美国的网络广告监管模式、实用性较强的纠正性广告制度还有其关于管辖权、网络广告主体资格等问题的做法进行了分析;而欧盟在网络广告监管模式和在某些问题上统一立法的做法对于我国网络广告监管制度也值得加以思考和借鉴。第六章在前面的基础上对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2014年《广告法》修订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广告法律规范最好的契机。有关机关需要寻求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的网络广告监管模式,进一步明确其监管和执法机关,以求提高监管效率。同时要求加强网络广告的准入、审查、纠正性救济和消费者私立救济等各项具体制度的建设,使网络广告监管制度内容更为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