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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在行政权不断膨胀的时代下,直接关系到公益权利的保护、和谐社会的建设、司法功能的完善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是限制在利害关系人标准的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对于原告针对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还没有适用的司法程序。要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合适的原告是必不可少的。中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的检察权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根本属性,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殊途同归。本文结合行政诉讼法理论,检察机关的职权理论,把论述的中心放在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理论分析和实践分析上。本文的逻辑围绕“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缺失)——检察机关的职能(维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的实践(参与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完善的建议(提供制度保障)”的主线展开论述。本文综合法理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不同学科的交叉研究方法,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和内容作了简述。对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理由,从检察权的性质、法律地位和监督检察职能的方面进行了探讨。最后,也是本文的创新点,结合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对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提出了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述。通过对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等概念的理论分析。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与司法救济、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点、原告资格的概念与发展模式、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和扩张进行了整理。第二章是阐述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理论分析。从我国现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不足,引出中国检察权的法律地位、性质。阐述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权的行使、保护公共利益的方式。在我国的国情下,检察机关相对于公民、社会团体等主体,更具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势。第三章是关于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实践分析。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现实意义,可以实现实质公正、化解社会转型期的矛盾。根据检察机关已有的实践,探索了三种提起诉讼的方式,包括直接起诉、支持起诉和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第四章是关于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首先,对专家建议稿关于完善行政公益诉讼法律修改进行了评述。其次,从立法保障、组织保障和诉讼制度保障三个方面,完善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为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