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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它最初是以一种事实上的而非法定的公司形态出现的,是在公司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形式。一人公司确定了经营风险模式,避免了内部股东纷争,便利了公司灵活经营,维持了企业生存发展,在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一人公司是世界各国公司法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世界各国对其观点不一,但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一人公司并加以规范,以发挥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避免其对社会经济秩序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这己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潮流。本文从一人公司的基本概念入手,借鉴了两大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对我国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进行了评析,列举了其制度缺陷,并着重提出了完善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其中引言部分陈述了对我国一人公司制度进行分析与论证的意义与价值,结论部分指出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规制有其先进性,同时针对其不足之处也应予以完善。第一章论证了一人公司立法规制的必要性。首先介绍了一人公司的内涵,即股份或出资全部归于同一股东的公司,具有主体单一性、责任有限性和治理结构非制衡性的特征,然后分析了一人公司的出现对传统公司理论的挑战,包括对公司社团性、法人治理结构和有限责任制度的挑战。最后,对一人公司制度进行了利弊分析,得出结论是一人公司制度利大于弊,立法有对其加以规范的必要。第二章对一人公司制度的域外立法例进行了比较及评析。介绍了大陆法系中列支敦士登、德国、法国和欧盟以及英美法系中英国和美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例,主要列举了这些国家具有典型特征且适合我国吸收借鉴的制度,并对其进行了评析。第三章陈述了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现状,并对其进行了评析,首先肯定了其积极意义,同时指出新公司法规定在一人公司设立主体、注册资本、公示制度、法人治理结构、财务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衍生型一人公司等方面存在缺陷。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议。首先是明确一人公司的立法原则,在此原则下,对设立主体、注册资本、公示制度、法人治理结构、财务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衍生型一人公司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并建议通过加强司法解释和判例指导,验证理论,总结经验,然后再立法修正的方式,逐步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