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标志着西方政治哲学的复活,随之而来的是围绕着《正义论》所产生的广泛而热烈的探讨和争论。这些争论主要集中于罗尔斯所使用的契约论证明方法以及他所提出的正义原则是否具有普遍意义。结合美国民主社会的现实状况,罗尔斯本人也逐渐意识到他在《正义论》中所提出的“公平正义”原则确实不能够为所有的人认可。作为一种完备性的道德学说的正义观念,依赖于一种康德式的人的理念才能够使其达到一种“稳定性”,尤其考虑到理性多元论是立宪民主社会的一个永久性特征,任何一种完备性的学说除非利用“压迫性事实”否则就不可能被所有人接受。正是基于“稳定性”和现实性的考虑,从80年代开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从一种完备性的道德学说转向政治的正义观念。从罗尔斯的角度来看,这种正义观念的转向也意味着政治的非道德化。在罗尔斯看来政治的正义观念如果能够成为人们的共享观念,就必须脱离任何完备性的道德的、宗教的和哲学的学说,它必须是“独立的”,并且仅仅局限于政治领域。政治的正义观念因而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的”。它出于一种实践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在各种互竞互争的完备性学说之间达成“重叠共识”并获得公共理性的支持。如果政治的正义观念能够成为重叠共识的核心,也就意味着政治的正义原则给各种可允许的生活方式强加了种种限制,这就是权利的优先性,权利的优先性说明在政治领域中公民必须按照某种正义原则彼此合作。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处于自由而平等地位的公民会根据有利于他们的相互利益来确立社会合作项目,而当公民做出这样的选择的时候,也就为社会的合作做出范围上的限制,并在此范围内个人的善观念和特殊的生活方式将得到社会制度的保护。政治的非道德化能够在像美国这样的具有司法独立制度的立宪民主社会的政治实践中得到解释和说明。政治的正义观念必须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的”才能够成为立宪民主社会的共享观念,为了不涉及任何完备性的学说,罗尔斯一开始就将“政治文化”和“社会文化”区分开来,而仅仅从政治文化着手,挖掘民主社会公共政治文化传统中的共享理念,并将其建构成政治的正义观念。对于罗尔斯的这种区分的合理性只有通过历史尤其是美国的宪政传统才能得到说明。在罗尔斯看来,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的特殊本性是通过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而形成的宽容和自治。同时,对于美国来讲重大的政治问题都是通过法律而得以解决的。司法独立是宪政传统之中最重要的特征,它对美国的宪政文化和公共政治文化精神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将宽容和自治溶入自己的政治文化传统之中的时候,美国的宪政制度的设计一开始就具有容纳多元的社会文化的特征。所以罗尔斯从美国立宪民主的政治文化着手所建构的政治的正义观念能够合理地容纳多元主义,因而克服了以往自由主义的悖论及其与多元主义的冲突和矛盾。从政治自由主义的角度来看,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都是完备性的学说,与其说是政治自由主义的前提,不如说是政治自由主义发展的结果。罗尔斯正义观念的转向有其自身的历史逻辑。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企图将政治学和伦理学区分开来,而文艺复兴时期的马基雅维利则明确地提出了政治的非道德化的主张。近代的自由主义学者主要利用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划定政治的范围,保护个人的合法性权利。在康德以后政治的非道德化主要通过权利的优先性得以体现。罗尔斯继承了康德将社会契约论作为一个理性观念这一方法论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公平正义的两个原则,但是在理性多元论的条件下作为道德学说的公平正义不可能成为社会整合的基础,因此必须将其改造为政治的正义观念。马克思站在唯物史观的立场上认为正义的合理性根据是历史,实践是把握正义的关键。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既有“事实性维度”,也具有“规范性维度”。从马克思的立场审视罗尔斯正义观念的转向,就会发现这种正义观念转向本身具有积极的学术价值、历史价值和现实价值。罗尔斯通过正义观念转向明确了特定历史条件下政治哲学的和政治哲学家的任务,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经验主义与理性建构的统一。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罗尔斯的正义观念的转向则蕴含了值得我们借鉴的积极因素。然而,从马克思的立场来看,罗尔斯正义观念的转向并没有真正摆脱形而上的抽象性,也没有真正实现事实维度和规范维度的统一,总的来说罗尔斯并没有超出政治解放的范围,他的正义观念的转向仍然是对立宪民主社会的一种内部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