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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刑法中确立的罪过原则无疑是近现代刑法对人类文明所做出的一大贡献,它是刑法史上的一座丰碑;它一方面源于启蒙思想对人的尊重,对拥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在刑法上的承认与关爱。因为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基于正常的意思活动时,才能对行为人进行责任非难和法律非难;并根据灵魂的恶性程度进行报应、选择灵魂矫正的手段,既满足社区居民的正常情绪宣泄的需要,又能在影响行为人的心理时将其传达给一般人,以达到抑制犯罪的目的,从而大大地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及其程度。另一方面,罪过原则近代的诞生与发展是对弱势群体新的认识与界定的结果,是人类在那个特定时代价值选择的结果,——这种选择至今仍然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是人类对社会制度的目的与真谛深刻理解及至运用的伟大成果。因而,它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划定了畛域值,为刑法学内部诸多制度的建构明确了扩张与收缩的底线。 可见,虽然罪过原则的选择是近代以来对犯罪人群体加以弱者认识后需要坚持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具有普适性与原则性,但我们应当看到弱者地位的确定是一种比较的结果。因而相对于犯罪人群体而言,我们这个社会还存在着一些更容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为实现对他们的特殊的“提前”保护,应当允许对罪过原则的突破。而上述所说的更显弱势的受害人群体毕竟是针对特定种类的犯罪而言,具有个别性,因此,对罪过原则的突破是个别的,是针对特定犯罪的构成作了与罪过原则的精神或多或少地相背的修正,它与罪过原则的本体部分组建了现代刑法中颇具特色的罪过原则整体制度,成为后者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部分。相应的,如何平衡这二者的法律保护,就成为罪过原则例外中的重要内容。而现有的刑法有关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我们指出了解决问题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