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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议会制度作为立宪政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引进了中国的政治生活,这段时期是中国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变化最剧烈的时期,也是我们观察中国议会政治和研究议会思想的“黄金时期”。本文从宪法学的原理出发,立足于议会政治本身的运作过程,通过梳理议会政治与民国特定的经济、政治、社会情景的互动关系,探求其中蕴含的历史经验和理论启示。 本文共分为六章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亦即本文的第一章,民初议会制度形成的条件。民国初年之所以采用议会共和制,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是与中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分不开的。在民国议会制度确立之前,。中国的立宪政治已经经历了短暂的积累阶段,具有了形成议会制度的条件,分别是政治条件、思想条件、组织条件。 第二部分即本文的第二章,民初地方议会制度的初试。武昌起义后,为了巩固胜利成果,一些省份的军政府制定了本省的宪法性文件,即各省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资产阶级议会共和政体。这其中以湖北军政府公布的由宋教仁起草的《中华民国鄂州约法》最为典型。从其法律条文看,其包含的议会内容,事实上已经构成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的雏形。 第三部分包括本文的第三、四、五、六章。民国初建的两年间,共产生了四个中央民意机构,分别是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1911年11月5日至1912年1月27日)、南京临时参议院(1912年1月28至4月5日)、北京临时参议院(1912年4月29日至1913年4月8日)、正式国会(1913年4月8日至1914/年1月5日)。各省代表会的代表由各省都督指派,在指导南北议和与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方面,客观上发挥了代议机关的职能,中国开始了议会制度的尝试。根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立南京临时参议院,参议员由各省都督指派,以同盟会议员居多,几乎没有什么党争出现,建都问题和参议院风波,其实质为同盟会内部的地域之争。南京临时参议院开创了中华民国的立法建制,特别是制定了《临时约法》,从而莫定了国家发展的基本构架。根据《临时约法》成立的北京临时参议院是民初议会制度的发展阶段,其议员大部分由各省临时省议会选举产生,与前相比,民意性较强。议会内政治活动呈现出多党制的特征,议会与政府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