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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立法受行政体制和立法体制的影响,一直以来均是出自部门之手,造成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法规规章相互冲突,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现象,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和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本文通过对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的表现、危害、产生原因的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梳理,以期探求到控制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现象的有效途径,实现行政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的表现。此部分分为二小节进行阐述,第一小节对本文中必要的概念行政立法和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进行了界定。本文中的行政立法指特定行政机关,依法律授权或依职权,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件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是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是指作为立法主体的某些行政部门在立法思维和行为上,表现出极强的“部门本位”和“部门中心”倾向,在相关立法过程中考虑问题的视野狭窄,立法决策局限于“部门”角度而非全局,各自为政,缺乏与其他部门立法的整体性和关联性。在部门权力与立法的关系上,表现出极强的“功利主义”,以部门意志和部门利益来支配立法,将立法视为强化部门权力的有效工具。在部门利益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部门“利”字当头,唯部门利益而行,淡化甚至漠视公众利益,将部门利益置于全局利益和公众利益之上。第二小节主要阐述了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的种种表现。它主要有:一,通过立法扩大权力范围。二,通过立法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三,通过立法逃避权力制约。本文第二部分对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的现实危害进行了探讨。行政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化”是在利益的驱动下产生的,所以,其实造成的后果、影响是严重的,它不仅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更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政府机构改革的强大阻力,对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构成严重挑战。第三部分就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具体分析。造成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对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成因的分析也正是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笔者认为造成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的主要的因素有二类:“人”的因素和“体制”的因素。首先就“人”的因素来讲,主要是立法者的立法思想观念存在偏差,缺乏服务为民的意识,“官本位”观念占据立法思想,对个人的物质利益需求缺乏自律。同时笔者借鉴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大胆地将政府拟制为“另类”的人,即“经济人”,(所以,本文中的“人”有二类。)因为,是人都有利益诉求,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这类“经济人”也不例外。而体制方面的因素也正是我国亟待改进的,它主要是立法体制和财政体制方面的缺失。第四部分是笔者通过对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成因分析后提出的一系列控制和防范措施。立法者立法观念的偏差是一定要得到纠正的,否则,立法者将其不正确的立法理念渗透到立法当中去,一系列不利于国计民生和侵犯相对人权益的部门规章将会纷纷出台,后果是严重的。对于政府这一“经济人”的自利性是要科学对待的。政府的自利性是一柄双刃剑,合理利用会提高行政效率,但如若不对其进行控制,任其扩张,它又将是导致“部门利益”的另一重要因素。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在控制政府自利性同时也应合理地满足其自利性。对于立法体制方面的完善笔者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构建立法回避制度,二、推行立法公开制度,三、完善听证制度。同时也应加强行政立法的监督。就财政体制方面而言,财政分配体制的不合理是造成行政立法“部门主义”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防治“部门利益化”必须对政府的财政运行机制进行规范,从根源上切断部门利益与行政立法之间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