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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是对运动员的身体进行极限挑战且其受奥林匹克精神所驱动,使得竞技体育项目越来越多,产生了一些更具挑战性的项目,这势必会发生越来越多的运动伤害,因此人们对竞技体育侵权越来越关注。竞技体育作为一种冒险而又刺激的社会活动,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随着体育市场化和受到功利主义的影响,竞技体育的公平性一再被参赛者所践踏,竞技体育自身的风险性成为挑战者的“保护伞”,用来规避法律责任,竞技体育侵权成为法律调整的盲区。正如英国著名田径运动员Roger Bannister在《Sports Law》中所提到的:“体育,其本质是简单的,却受到日益职业化、商业赞助问题、严重的伤害问题、滥用兴奋剂问题以及其他更多问题的威胁,这些问题影响了体育的实质公平,而如果没有公平,体育将毫无意义。”因此,如何将竞技体育侵权责任进行明确定位,似乎成了法律和体育两大领域共同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讲述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讲述竞技体育人身伤害侵权责任制度的概述和特殊性。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美英意三国有关竞技体育人身伤害侵权法律保护。这三个国家除具有国外竞技体育人身伤害侵权的一般规定外,还具有各自的制度的特色。第三部分,介绍我国竞技体育人身伤害侵权责任制度的主要问题。存在主要立法问题、研究相对比较少、比较笼统以及司法问题。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竞技体育人身伤害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本部分通过对竞技体育人身伤害侵权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免责事由进行分析,为受害人寻求救济出一份力,为任何一个运动员的行为自由提供一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