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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上的每一个时期都有其独特的司法主题和法律理论。1929年的经济危机与罗斯福新政使美国社会的各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罗斯福新政是美国历史上的一次重大革新运动,它打破了许多旧制度,树立了新的规范,在这一时期,美国社会许多传统的东西都经历了一次革新的洗礼。作为美国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的联邦最高法院在新政时期也经历了一次“宪法革命”,最高法院最初想维持旧的自由放任的司法理念,最后在与政府的斗争中转变了它的司法观念。特殊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促成了联邦最高法院司法理念的变迁:一方面,对宪法中商事条款的开放性解释扩展了联邦管制商业活动的权力;另一方面,对宪法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理解从实质性转向程序性解释,司法审查的重点逐渐转向公民权利领域。新政时期美国最高法院的转型是美国宪政史、司法史上的重大事件,作者试图挖掘这一司法理念转变的过程,并归纳总结其原因与意义。本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追溯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联邦最高法院在涉及劳工立法、劳资关系、政府管制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案例,总结出新政前期联邦最高法院所继承下来的主流司法理念。同时,对1933--1934年联邦最高法院就联邦管制立法的态度作了简要的分析,指出1933--193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还是出于克制和容忍的态度的,由于社会大环境所迫,司法部门不得不对行政部门的应急措施作出一定的让步。正是因为如此,这一时期联邦最高法院的每一个支持新政的判决都做得很勉强,以布莱斯德尔案、纳比亚诉纽约州案为代表的大多数案件都是以5:4的分裂票裁决的。起到关键性作用的是立场不太坚定的,被划为中立派的两位法官查尔斯·休斯和欧文·罗伯茨,他们中的任何一位转变立场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这也为1935年后联邦最高法院转变态度坚决反对新政措施埋下了引子,在此之上,最终引发了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冲突,造成了一场宪法危机。第二章就1935—1936年间联邦最高法院全面否定新政立法作出分析,通过对巴拿马案、铁路退休金案、谢克特案、巴特勒案等典型案例的分析,指出这一时期实施新政的政府管制社会经济立法和建立福利社会的做法并没有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达到一个新的高峰。
1935—1936年联邦最高法院向新政以及新政立法发起了激烈的反击,虽然这一时期的判决仍然是以5:4分裂票做出,多数派却已经倒向了反对新政立法的立场。休斯和罗伯茨法官一反新政初期的妥协态度,开始反对政府扩大干预和管制经济的权力,常用的武器是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和对商事条款进行的约束性解释。这一时期法官们使用司法审查权推翻国会立法的次数已经大大超越以往,而且还大有彻底扼杀新政改革的气势。司法能动主义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由此引起司法部门的权力凌驾于立法权之上。这一时期的联邦最高法院也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动荡时期,那就是司法权与国会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发生冲突的时期。
第三章指出,罗斯福1936年大选获胜后,随即提出法院填塞计划,但最高法院在1937年初突然转变了立场,从西海岸旅馆公司诉帕里什一案开始,相继支持了政府的劳工立法和福利立法。
最高法院在1937年以及其后的年头里做出了一系列判决,有力地支持和肯定了罗斯福所推行的新政政策,同时对美国的二元联邦制做出了新的解释,极大地扩充了联邦政府的权力。这些判决使联邦政府在管理商业和经济方面的权力不断加强、扩大,联邦政府对于以前无法进行管理的诸多领域,如劳资关系、社会保障、物价控制等领域都获得了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权力。过去的州权理论和实质性正当程序的理念已经被完全抛弃,它们不可能再被用来限制联邦的管理权。新政时代的判决体现了自由竞争式资本主义与国家宪政主义理论与思想的较量,最终国家宪政主义取代了旧的自由竞争式资本主义,美国社会开始进入一个联邦和州对商业和经济进行大幅度、全面管理和管制的时代。
与此同时最高法院的人事开始发生变化,雨果·布莱克代替四大骑手之一的威利斯·范德万特成为罗斯福第一个任命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他不仅是政府社会、经济立法的坚定支持者,还是一位顽强的“捍卫人权的斗士”。由于最高法院的法官相继退休或去世,罗斯福后来接连获得八次提名的机会,将支持新政并同情下层劳动人民的法官送入联邦最高法院,从而彻底改变最高法院的倾向,为最高法院关注新的司法主题奠定了基础。因此从1937年以后,联邦政府经由商事条款使其管制经济的权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开始重视起来。
第四章指出在最高法院不再审查政府经济立法并回归司法自制的同时,开始注意对民权领域的司法审查权的行使。通过追溯20世纪以来言论、出版自由等第一修正案上的公民权利的发展,指出30年代末期联邦最高法院将《权利法案》纳入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范围,以此扩大对各州公民权利的保护,这表现在表达自由、刑事诉讼中被告的权利、宗教自由和黑人争取平权等各个方面。
30年代的新政改革使联邦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极大扩展,同时也扩展了联邦政府对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干涉和保护的范围。新政后期,尤其在罗斯福填塞法院事件结束后,联邦政府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高法院逐渐放弃对经济领域的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司法审查,而将注意的重点转向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方面。
30年代后期联邦政府对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进行管理最重要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新政后期,联邦最高法院的最新动态就表现在它对宪法修正案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解释,大大扩展了联邦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此后,联邦政府和最高法院对公民权利和种族平等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将《权利法案》中的公民权利变成同时受宪法保护的、免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侵犯的公民的宪法权利。
第五章在前面四章的基础上回顾与反思了联邦最高法院司法理念变迁的历史,并指出新政时期的最高法院对联邦宪法上的商事条款和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做出了新的解释,因而对政府的社会经济立法不再审查,对公民权利逐渐重视,最高法院经历了从司法能动到司法自制的回归。
考察这一时期美国最高法院司法理念变化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促使了最高法院司法理念的变迁;最高法院在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地位使它在经受考验的同时能进一步发展;最高法院对自身角色有了正确的认识——从司法能动转变为司法克制;最高法院自身人事变迁也对其司法理念的变迁有影响。
回顾与反思新政时期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理念的转变,对我们建设中国的法院体制和宪政民主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和意义。首先,建设和谐社会需要法院考虑社会的需要,跟进社会形势。其次,国家体制中应当确保司法部门的独立地位。我国的国情不同,在我国司法机关的地位是太弱,行政权过大,容易侵犯公民权利,因此急需加强司法机关在政府体制中的独立地位,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堡垒。第三,当前我国的社会形势与美国20世纪初期相似,有很多相似的社会问题,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保护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司法部门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候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从新政时期联邦最高法院的变化可以借鉴解决当前问题的途径。
司法部门作为社会发展和政治体制运作极为重要的参与者,应以务实的司法理念为指导,更多地关注社会现实,而不能仅仅拘泥于僵化和过时的司法原则。惟有如此,司法机关才能真正成为宪政法治和社会公正的守护神,社会的民主化与法治化才能真正地实现。
如何解决经济发展与保护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作者认为,一方面要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注意产权保护、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经济需求。另一方面,防止经济发展过快,或不均衡,以致侵犯公民权利。我国法院所扮演的角色与美国法院不同,法院的作用是发挥得不够充分,因此,我国法院应当发挥更积极、能动的作用。